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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4月

2017

安全责任未落实 一公司被罚两万元

2017-04-12 09:18

近日,从深圳光明公安分局获悉,新湖派出所依法处罚光明新区首家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

3月10日,新湖派出所消防民警在对新湖办事处圳美社区美华美工业园一投资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问题,民警现场责令限期改正,要求3月23日前全面整改完毕。3月24日,消防民警来到该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条款。

消防民警现场对该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管理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自身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随即民警依法对该投资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李某生(男,汉族,30岁,广西人)分别给予了人民币15000元及5000元的罚款处罚,合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整,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隐患问题。

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表示,一定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大消防安全工作力度,及时消除内部隐患,切实落实对消防设施全面检测,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据悉,年初以来,新区警方已组织辖区所有工业园区及物业管理人、责任人等召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警示会,强调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按照消防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签订责任书。新区警方还加大对重点区域、场所消防安全、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他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等方面的检查监督执法力度,第一季度共检查单位1800余家,发现火灾隐患1100余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200余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746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91份;责令“三停”单位29家,拘留违法人员共48人。同时,积极组织消防培训进企业、校园、物业管理单位及重点单位220余次,累计参与培训人数达45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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