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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2月

2017

“低头族”地下车库摔伤法院判管理方担责四成

2017-12-02 08:50

在商场地下车库意外摔倒后,施女士将商场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施女士走路看手机有主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商场承担4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不服一审判决,施女士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情

2016年5月11日18时许,施女士乘电梯来到了某商场地下车库。监控录像显示:她当时身穿黑色及踝连衣裙、脚踏黑色软底凉拖鞋、左手持一部移动手机。

施女士乘电梯到达地下车库后,穿过机动车通道,向北沿东侧步道行走约28步至地下停车场C区-26停车位时摔倒受伤。在路人的帮助下,她被移到了就近的车位处休息。随后,商场管理公司员工、施女士朋友也都相继赶到现场。

当日施女士被送去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伤情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其间,她交纳了医疗费3.4万余元。后来,她去了另外两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也产生了相关费用。

“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施女士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万余元。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摔倒原因及事发过程产生了争议。商场称走路玩手机是导致摔倒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因施女士未及时拍照留存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事发时地下车库具体状况。

“商场是公共娱乐购物场所,该商场管理公司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对该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监控显示画面,一审法院结合生活常理推断认为,施女士是踩到了地面湿滑物质才导致摔伤。经现场勘验发现,该商场管理公司在停车场地面设置的绿色标线确实存在安全风险。

不过,法院认为施女士也存在过错,行走过程中一直保持观看手机的姿势,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施女士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商场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酌定商场管理公司承担40%的责任,施女士自付60%的责任,判决该商场管理公司赔偿施女士各类费用共计7万余元。施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及施女士的行走状态可以推断,施女士在走路时观看手机存在高度可能性,而观看手机应系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地下停车场这种公共场合行走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责任比例依法核算施女士的各项实际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北京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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