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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17

湖北当阳“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报告(下)

2017-08-08 17:29

(二)建议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

1.李建军,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仪表车间主任,负责事故喷嘴采购的技术负责人。对华强集团公司采购制度落实不严,未对实地考察人员提出安全技术参数要求,对事故喷嘴技术审查把关不严。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2.庄小云,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动力设备部部长,负责华强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矸石发电公司调试组组长。未安排有资质的机构对矸石发电公司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进行调试,而是自行组织调试工作。8月10日和8月11日事故发生前,先后接到矸石发电公司高压蒸汽管道出现严重泄漏的事故隐患的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未能正确辨识,未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置、未决定停炉检修、未向上级领导报告。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3.曹敦全,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物资供应公司经理(原华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部长),负责华强集团公司及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的物资采购和供应等。对华强集团公司采购制度落实不到位,设备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设备验收制度缺失,对设备的采购管理把关不严,致使事故喷嘴被购进公司并安装使用。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4.王光素,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基建部部长,负责华强集团公司及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基建的土木建筑工程。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对事故区域玻璃隔断安装材料未提出隔热、防火、抗冲击等技术要求。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5.程克信,男,时任华强化工集团副总工程师,负责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技术的研究和设计衔接工作。在华强集团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建议违规更改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参与组织矸石发电公司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违规建设、违规调试和违规试生产。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6.杜官怀,男,时任矸石发电公司安全环保科副科长,负责矸石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未及时组织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消除,未及时上报情况。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7.谭秭阳,男,时任矸石发电公司仪表车间主任,事故喷嘴采购的技术人员之一,负责事故喷嘴的验收工作。在采购事故喷嘴中进行实地考察时未提出安全技术参数要求,未查验事故喷嘴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对事故喷嘴验收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真伪未认真进行核实。责令华强化工集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8.李俊英,女,时任环能设计院副院长、项目设计总工程师,负责矸石发电公司总体设计布局工作。未履行职责,其在对热电联产项目的集中控制室与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进行布置设计时,未考虑高温高压蒸汽管道与人员高度集中区域之间的合理避让、安全隔离;未对玻璃隔断设计尽到审核把关责任,以至集中控制室不具备隔热、防火、抗冲击等安全功能;违反规定程序编制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随意变更设计方案。责令环能设计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提请地方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相关职业资质业务,由相应专业委员会吊销其注册证书。

9.高文龙,男,时任环能设计院土建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项目建筑设计审核人。未履行职责,在对马翠华报送的集中控制室玻璃隔断设计审核中,没有提出隔热、防火、抗冲击等技术要求,严重失职,未尽到设计审核把关责任。责令环能设计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提请地方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相关职业资质业务,由相应专业委员会吊销其注册证书。

10.马翠华,女,时任环能设计院工程师,建筑专业主要设计人。未履行职责,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集中控制室仅设计普通玻璃隔断,未按照《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火力发电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第10部分建筑》(DL-T5461.10-2013)等规定要求,对该玻璃隔断提出隔热、防火、抗冲击等技术要求,致使其不具备隔热、防火、抗冲击等安全性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遇上高温高压蒸汽喷射外泄时,失去防护作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责令环能设计院依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提请地方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相关职业资质业务,由相应专业委员会吊销其注册证书。

11.杨家星,女,时任昂戈力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2.张福泉,男,时任环能设计院董事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3.张冠洲,男,时任环能设计院院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给予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人员

1.徐罗军,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湖北公安人,大学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4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院长,2014年10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对该院压力管道检验室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宋永佳,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8年参加工作,201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副院长,2014年10月任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党支部宣传委员、副院长。对分管的压力管道检验室及其工作人员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吴遵红,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湖北汉川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任湖北特检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对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4.林海,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湖北麻城人,大学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月任湖北特检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作为湖北特检院分管质量技术的副院长,对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5.郭一彬,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湖北秭归人,大学学历,1990年6月参加工作,200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3月任宜昌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宜昌市质监局未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协管的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6.张晓林,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湖北远安人,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0任宜昌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称特设科)未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对协管的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免职处理。

7.曾卫平,男,土家族,1966年8月出生,湖北长阳人,大学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8月任宜昌市质监局特设科科长。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安装环节未进行有效监管,负有直接责任。因曾卫平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8.陈专,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任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宜昌市质监局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分管的湖北特检院及其宜昌分院未全面履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检测职责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9.王竞,女,汉族,1972年9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4月任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称特设处)副处长,2016年4月临时牵头特设处工作。对宜昌市质监局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高德超,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湖北天门人,大学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月任省质监局特设处调研员,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和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管,对宜昌市质监局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职责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覃波,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2月任当阳市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1月职级晋升为副处级)。在明知该局不具有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许可初审权的情况下,同意为事故企业转报热电联产项目并网运行申请,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黄波,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3月任当阳市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因在公共场所“带彩”娱乐被当阳市纪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5年8月因违规发放津补贴被当阳市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黄波作为当阳市经信局分管经济运行科的副局长,在明知该局不具备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许可初审权的情况下,同意为事故企业转报热电联产项目并网运行申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根据《湖北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免职处理。

13.张华锋,男,汉族,1974年10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9月任当阳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科长。在明知该局不具有发电项目并网运行许可初审权的情况下,为事故企业转报热电联产项目并网运行申请,负有直接责任。因张华锋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14.王大真,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湖北秭归人,大专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6月任宜昌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对该局未认真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材料,在没有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同意上报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王俊,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湖北宜昌人,大学学历,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8月任宜昌市经信委电力科科长,2014年1月任宜昌市经信委副调研员。王俊作为宜昌市经信委具体主管电力企业并网许可工作的副调研员,对该局经济运行协调办公室未认真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材料,在没有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同意上报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朱敏,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湖北宜昌人,在职研究生学历,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8月参加工作。2015年3月任宜昌市经信委主任科员。朱敏作为宜昌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企业并网许可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材料,没有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因朱敏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17.余有松,男,1963年3月出生,湖北宜昌人,大学学历,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3月参加工作。2013年12月任省能源局副局长。余有松作为省能源局协助分管电力建设处、电力调度处的副局长,对该局电力建设处未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对该局电力调度处未严格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徐泽伦,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湖北鄂州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任省能源局电力建设处处长。徐泽伦作为省能源局负责电力项目核准和监管工作的电力建设处处长,对该处未发现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刘文忠,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湖北京山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任省经信委电力处处长,2016年3月连人带编划入省能源局。刘文忠作为省能源局负责日常电力运行工作的电力调度处负责人,对该处未严格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0.罗清政,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5月任当阳市发改局党组书记,2015年1月任当阳市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该局未按照宜昌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失察失管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1.蒋正雄,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湖北安陆人,大学学历,1982年2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3月任宜昌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对该委向当阳市发改局转发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后不跟踪督办、不监督检查,对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建设失察失管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2.邓明亮,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湖北江陵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16年2月任宜昌市发改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邓明亮作为分管宜昌市能源办公室的总经济师,对该办向当阳市发改局转发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后不跟踪督办、不监督检查,对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失察失管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3.赵瑞琳,女,汉族,1965年2月出生,湖北宜昌人,大学学历,1984年1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2月任宜昌市能源办公室主任。对宜昌市能源办公室向当阳市发改局转发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后不跟踪督办、不监督检查,对事故企业不按项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失察失管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4.陈强华,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6月任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该局违规为事故企业出具用地证明材料的问题负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5.石明洲,男,汉族,1961年7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专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2月任当阳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3月任当阳市委督查专员。石明洲作为当阳市规划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对该局违规为事故企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问题负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6.刘伟,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湖北当阳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2月任当阳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该局违规为事故企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问题负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7.郑廷贵,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湖北枝江人,大学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4月任当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2011年1月任当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2011年10月任当阳市委书记。郑廷贵作为当阳市委书记,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8.张世敏,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1月任当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2014年1月任当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市安委会主任。张世敏作为当阳市政府市长和市安委会主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9.郭俊伟,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山东招远人,博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7月参加工作。2015年12月任当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郭俊伟作为当阳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市经信局的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市经信局超越职权为事故企业转报热电联产项目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0.袁卫东,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湖北枝江人,大学学历,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任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副秘书长,2012年2月任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袁卫东作为宜昌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市经信委的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市经信委未严格审核事故企业并网运行申请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罚建议

1.矸石发电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2.华强化工集团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3.昂戈力公司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移送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环能设计院系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移送当地有关部门依法降低设计资质等级。

(五)对相关监管部门及政府的问责建议

1.建议责成当阳市人民政府向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宜昌市人民政府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湖北省能源局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

华强化工集团和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各项活动安全、规范和有序。地方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和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共谋划,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的标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不按审批程序的特事特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走过场;要强化设备设施采购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可行的设备采购程序和办法,严把设备设施质量关;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审查,制定规范严格的工程招标、项目质量管控等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法规规范和生产实际要求。

(三)强化责任担当,优化部门监管职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牢把握监管主体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履职不缺位,尽职重实效。要深入研究和明确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人管、管得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增强履职的主动性。质监部门要修改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管法规制度,增修《特种设备目录》,将压力管道上承受相同压力作用的部位和元器件一并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能源部门要强化矸石发电公司相关设计规范的修订,明确规定集中控制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设计布局、隔断设施等安全要求,对高温高压管道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及相应的防护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在役矸石发电公司高温高压管道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域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要加强行政审批过程管理,跟踪督办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国土、规划部门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严防不作为、乱作为。安监部门要善于利用安委会平台作用,确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

(四)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定。

一是对高压管道中的流量计,实行严格监管。既要明确流量计作为计量装置的监管要求,也要将其纳入特种设备名录强化监管。不能将流量计从高压管道的整体中分离失管。

二是根据安全监管实际,修订《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部分条款。对没有达到安全条件的、正在运行的小型火力发电厂,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规定;对高压管道与工作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安全系数。

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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