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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1月

2018

北京市安监局通报7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2018-01-19 11:41

近日,北京市安全监管局通报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液化空气(北京)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7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7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罚款金额共计44.5万元。

据悉,2017年11月以来,北京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未经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情况等。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共出动检查人员91人次,先后检查了8个区、3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中:生产企业8家、经营企业22家。检查中填写现场检查记录26份,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14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液化空气(北京)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7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金额共计44.5万元。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1、液化空气(北京)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没有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金刚化工(北京)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9万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燕山分公司

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库内产品包装上未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

处罚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4、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停产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5、北京顺安奇特气体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罚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8.7万元的行政处罚。

6、北京喜连发商贸中心

违法行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没有隐患排查周期和具体排查内容。

处罚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第十条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7、北京兆格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要求,各区安全监管局要以本次通报为契机,加大对属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高限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消除企业各类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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