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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7月

2018

深圳市通报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

2018-07-04 09:44

  市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件的通报(2018年第一期)


  市检察院,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有效发挥刑事手段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市安委办于近期搜集了我市范围内及国内其他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供各单位参考:
  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
  本期通报搜集的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均为近年来我市范围内以非法经营罪成功获判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环保油”案:
  (一)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环保油”案
  简要案情:2016年11月27日,根据举报,南山区公安机关联合区安监部门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荣村工业区组织执法检查,将正在非法经营“环保油”的何某某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环保油”890公斤、送货单27张、销售协议一份等。经查,何某某销售“环保油”共人民币5335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某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何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收货单据、银行卡、账本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二)被告人何某雄未经许可经营“环保油”案
  简要案情: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何某雄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海路新和村福海小区7栋旁停车场将两桶环保油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岳阳蒸菜馆老板李某时,被辖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牌号为赣D×××××油罐车内查获环保油约2吨,在车牌号为粤B×××××小货车(李某驾驶)内查获环保油约800升。经查,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何某雄每月平均销售13桶环保油,每桶200升,每桶售价400至450元不等,每月盈利约5200元,一共盈利约624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雄予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何某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5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环保油”案
  简要案情:2016年12月12日,根据举报,龙岗区公安机关在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某市场后面一平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准备出售的“环保油”3桶共500升。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购进高浓度的“环保油”(工业甲醇)后调配稀释成浓度较低的“环保油”,随后向他人销售牟利;仅在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即销售价值约人民币59738元的“环保油”。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9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随案移送面包车一辆、油罐1个、环保油500升、油泵机1台、软管1条、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一、二、三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详见《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负责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公安机关刑事移送。
  案例一、二、三中涉及的“环保油”,是甲醇燃料(学名醇基液体燃料)的俗称,一般含95%以上甲醇(实践中可能经调配稀释降低浓度),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遇热源和明火易燃烧爆炸,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案例一中何某某、案例二中何某雄和案例三中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经营 “环保油”,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刑事追诉标准,属于情节严重,故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二、国内其他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
  本期通报搜集的国内其他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为浙江省金华市近期以非法经营罪成功获判的非法经营成品柴油(俗称“黑油点”)案:
  (一)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等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柴油案
  简要案情:自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姜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成立公司,并从温州,台州等地进购柴油予以批发销售给何某金、何某水等人,至案发时,被告人姜某某共销售柴油600余吨,涉案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金、何某水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注册龙某坤忆化工有限公司,并聘用被告人林某坤,高某平为业务员,冒充中石化公司员工经营柴油,至案发时止销售柴油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林某坤和被告人高某平销售柴油价值均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对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等人刑事拘留,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执行逮捕,并移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1月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某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高某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国库上缴。2018年1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成品柴油,属于石油成品油的一种。根据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83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对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何某金、何某水、高某平、林某坤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成品柴油,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5万元以上,超过刑事追诉标准,属于情节严重,故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今后,市安委办将不定期搜集我市范围内和国内其他地区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方面的成功判例,并向市检察院、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予以通报,供各单位参考。并请各单位积极踊跃将本辖区、本单位办理或搜集的成功判例及时报送市安委办集中予以通报,充分发挥案例通报的指引作用,增进各单位两法衔接工作经验交流,深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不断强化刑事手段运用,切实增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同时,各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移交力度,严防“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请各区政府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区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参阅,并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请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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