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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9月

2017

徐州市安监局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17-09-23 10:14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近日,徐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要求,制定印发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共13条,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应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通过热线、网站信箱或来信、来函等实名制方式进行举报。奖励标准为,瞒报、谎报一般事故奖励3000元、较大事故奖励5000、重大事故奖励10000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30000元。

举报内容及奖励标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无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未按规定报告或通报情况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规章制度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的,奖励500元;未按规定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和物资并未保持正常演练、使用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未按规定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或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体检的,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处置应急措施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检测工作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并登记建档,或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设施设备、改变工艺技术,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许可证的,奖励1000元;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的,奖励3000元。同时《办法》还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施行有效期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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