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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7月1日起,深圳这些单位须设“安全总监”,否则面临罚款

2018-06-29 10:55

深圳新闻网讯 7月1日起,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否则将面临罚款!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对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为《主体责任规定》)进行了解读,该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界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规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等。

生产经营单位有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据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并未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主体责任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对全市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应当比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更多、更严格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前我市有数千家企业从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锂电池生产加工储存,这3个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因此《主体责任规定》除将《安全生产法》和中央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界定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之外,还将“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监管,设置更严格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基于同样的原因,也提高了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

此外,《主体责任规定》还规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辨识和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还规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以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增设“安全总监”

之前很多企业关注的“企业需配备安全总监”有了权威说法。为解决一定规模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主体责任规定》在《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框架下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一是规定在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二是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和资质;三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待遇;四是对安全总监的培训时间要求做出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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