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2019
2019-10-18 09:23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所称的工伤预防费,是指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法律法规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各市、州工伤预防费预算额度按上年度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加上省级确定的调剂额度进行预算。 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实行明细核算,项目实施完结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付款,不得超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时,可以约定支付预付款比例,但最多不能超过总协议价格的50%。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根据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公布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方案,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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