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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对承包、承租单位疏于管理 浙江宁波市镇海区两企业被处罚

2020-10-23 10:25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曝光两起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件。

今年7月14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周某作为公寓楼使用,在装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非检查人员本人签名,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予以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7月17日,镇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冷风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湖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未对承包单位的部分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承包单位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上行为违反《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予以该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镇海区工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半数以上发生在外包作业过程中,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今年镇海区出台了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规定还要求发包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在项目开工前,将相关资料报当地镇(街道)应急管理所。

此外,为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宁波市江北区近日通报了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宁波某公司生产运营主要负责人李某因违反了“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条款,于9月25日被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及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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