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2020
2020-10-23 10:53
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一线工作,手中掌握的处罚权,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如此重权在手,执法时不得有一丝马虎,这是对被执法者负责,也是对执法者自身权益的保护。然而,在一线执法实践中,用错法条、一案多罚、执法程序不合规、执法文书漏洞百出的情况并不鲜见,来自被处罚单位的行政诉讼也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而日益增多。在一个全社会都重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下,如何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本报特集纳一些观点,以飨读者。
■张向阳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查处案件数和经济处罚数均有大幅提升。笔者发现,在监管执法力度加大的同时,一些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水平存在的“短板”也随之暴露出来,必须引起重视。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涉及面广,法律规定条款多,尤其是一些法律规定内容表述不一致,甚至存在异议,应用中稍有疏忽便可能造成混淆。因此,有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由于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或理解不透彻,对法条使用存在模棱两可,甚至随意套用的情况;有的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行为貌似合法,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看似严谨,但经不起分析、推敲,所以,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就在所难免。
不必讳言,近年来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因部门合并、人员调动等因素,虽然执法队伍扩大了、执法人员增加了,但由于对新进人员缺乏系统、全面、严格的执法培训,整体素质和知识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执法质量有所下降。
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贯穿于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广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仅要“能执法、会执法”,更要能“办好案、执好法”。
如果执法能力水平不高,必然会导致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仅伤害了企业和群众的感情,还会损害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从根本上着力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其履职尽责的能力。
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当务之急。首先要把学习培训作为第一要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以执法能力建设为重点,建立定期学习制度,拓宽学习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学习,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同时,要采取法律知识竞赛、经验交流、执法例会、案例点评和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案件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此外,还可以制定执法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量化考核,树立执法典型,培养一批执法办案的行家里手。
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更需要增强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和规范执法程序入手,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狠抓监督、立案、取证、审查、处罚、结案等各个环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不断完善执法活动程序性规则,严格执行执法告知、听证、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等程序性制度,严把法制审核关,充分发挥“案审会”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坚决防范执法随意性、乱用自由裁量权和错用“法条”等现象发生。
打铁必须自身硬。新时代、新机制、新任务,给安全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新规律、新特点,始终坚持严格监管、铁腕执法和严肃责任追究不放松,以提升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打通安全监管执法“最后一公里”,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林矩鸿
用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之间有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却采用下位法或一般法处罚;开具执法文书习惯性地用公司名称的简称……笔者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一些本不应出现的“瑕疵”,却时不时出现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对执法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执法出现“瑕疵”、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执法文书制定不规范,这些现象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带来的危害却是巨大的,容易削弱应急管理部门的公信力。执法者轻则可能被行政执法检查扣分,重则可能被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出现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的原因,主要是个别执法人员没有与时俱进地学习,尤其是对部分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立法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机构改革期间,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不少法规、规章没有及时修订,因此,一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避免出现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进行处罚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等情况。
如何解决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要立足案件实际,严谨、准确用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开展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在法条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这种时候要仔细分析研判。如果没有矛盾冲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同时,应尽量做到同类案件处罚用法相统一。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每个环节都没有差错,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
此外,发生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现象时要注意及时纠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执法文书如果表述有错误,应当主动改正。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撤回事先告知书,重新作出一份准确无误的告知书。如果当事人拒绝交还错误的事先告知书,可拟写一份撤销原告知书的决定书连同新的告知书一起送达,并将集体讨论记录一并装入案卷,然后再重新启动调查程序。被撤销案件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材料,若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可在新案件中使用。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纠错,不但可以保护被执法者的权益,还可以对执法者本身形成保护。
总之,执法要严谨、用法要准确,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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