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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农村自建房“安全地基”岂可虚弱

2021-07-07 10:37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事故时有发生:今年6月19日,湖南汝城县泸阳镇一民房整体坍塌,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去年8月29日,山西襄汾县聚仙饭店坍塌,造成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2017年4月,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一在建民房坍塌,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2016年10月,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一农民自建房倒塌,造成22人死亡、6人受伤……

“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戏文所唱的情形屡屡上演,折射出农村自建房“安全地基”总体疲软虚弱,也反映了这个领域的安全监管存在痼疾顽症和系统性问题。具体而言,农村自建房事故风险日益呈现“三化”特征。

风险隐患复杂化。随着乡村经济迅猛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农民已有自建房基本满足居住需求后,新建、改扩建房屋更多用于群租、餐饮住宿等消费产业,甚至用于企业生产作业,发生事故的风险隐患更加复杂。如湖南汝城县垮塌事故,事发地旁边即为汽车站,私建房屋基本用于对外出租;山西襄汾县坍塌的房屋用于餐饮经营;2017年11月18日发生重大火灾的北京大兴聚福缘公寓用于出租,且起火地点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冷库。

事故环节多元化。农村自建房基数庞大,多由无营业执照、无施工资质、无施工许可证的“三无”施工团队来修建,土法上马,“丰俭”自选,检视危险和安全保护的能力严重不足。所以,过去自建房发生的事故,主要集中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而去年以来发生的多起事故,均发生在使用环节,如湖南汝城县、山西襄汾县事故都是此种情形。

出事地点分散化。从近年来发生的自建房事故地点看,既有纯粹的农村地区,也有小型城镇,还有大型城市的城乡接合部;既有东部沿海发达省份,也有中部省份。发生事故的地点较为分散,变相加大了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

令人忧心的是,一方面是形势变迁的“三化”,一方面是监管模式的“固化”。长期以来,农村自建房主要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普遍把监管任务重点放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来说,受人员力量和技术水平的制约,监管把关可谓“智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从行业监管看,相关部门仍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有的主要是指导宅基地审批,有的主要是管理土地使用,有的主要是培训教育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支持服务,既缺乏必要的联动,没有形成系统性合力,不能覆盖建设的全过程,又存在执行不到位、监管不严格的情况,“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如果任由农村自建房事故多发频发,不但严重影响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且会拖拽乡村振兴的后腿。

夯实“安全地基”,首先要依法治理。目前,农村自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散落在不同文件条款中,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有些规定甚至互相打架,在实践中很难落地,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规范作用。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责任主体,尽力消除监管空当、空白。

其次要凝心聚力。相关部门应攥紧拳头、紧密协作,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尤其是农村经营性场所的监管,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和验收等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的一条龙式安全联合巡查。

再其次要主动靠前。相关部门要深刻理解“放管服”改革的真谛,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多下田间地头走访,多了解群众需求,努力帮助基层配备专业力量,对广大村民普及新建及改扩建房屋的基本安全知识,从源头上遏制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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