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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山东细化重大隐患直报工作

2021-06-24 09:26

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定下“七条规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予以细化。

《规定》明确,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谁排查、谁发现、谁上报”的原则,由排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市、县(市、区)安委办、乡镇(街道)通过“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系统”向省安委办进行直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信息应当在隐患排查当日,完成省级直报系统录入。

按照《规定》,省安委办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对每季度直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数量偏少甚至长期“零报告”的市,采取专项执法等方式,抽查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问责的同时,直接通报市政府并进行挂牌督办。

此外,该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督导内容和驻点监管内容,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规定直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年度考核中量化扣分。

《规定》要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时,对没有纳入直报系统的重大隐患,一律视为新发现的重大隐患,并按有关规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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