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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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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石家庄出台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2021-05-25 13:52

本报讯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厘清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执法管辖权限,切实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

《暂行办法》规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其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原则上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活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组织全市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查处和县(市、区)级跨区域执法等。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依法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承担县(市、区)赋权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按照承接的安全生产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依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分行业领域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

同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安全管理状况、发生事故情况等因素,《暂行办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其中,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含石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和涉及相关内容的医药、农药、兽药生产单位;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现状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头顶库”及二等以上尾矿库;金属冶炼,规模以上涉爆粉尘、液氨制冷、液氨制氢(制氮)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应列为安全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此外,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行业领域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检查到位。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检查科学有效。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内部执法、监管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为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石家庄市要求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坚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级分类分级安全生产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同时,规定市、县两级要及时公布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名录清单。此外,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类分级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1个执法年度实施执法检查“全覆盖”。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暂行办法》规定将实施差异化执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评为一级标准化的企业,原则上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据悉,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情况将列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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