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
2021
2021-05-06 09:09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一家涉嫌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局将此案移交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后者目前已对该企业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立案侦查。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宁波市首起涉嫌危险作业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月4日,鄞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区姜山镇检查时发现,一个企业砖木混合结构的仓库内堆满了无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桶装化学品,现场弥漫着刺鼻的酸味。执法人员经鉴定初步确认,该化学品为冰醋酸,属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清点,该仓库内共存放冰醋酸312桶,重约62吨。
执法人员检查还发现,存放冰醋酸的仓库属于“三无”仓库:屋顶为无防火功能的木质结构,仓库内各类电气设备均无防爆设计,现场无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更让执法人员吃惊的是,距离仓库约2米处还有一套可以用来生火做饭的燃气灶具。
执法人员认定:该仓库的条件根本无法达到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标准,存在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经过询问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得知,该仓库为宁波市某助剂厂所有,且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得知,仓库内存放的冰醋酸浓度为99.9%。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存放在完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
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还发现了新的案情:仓库内存放的312桶无标签冰醋酸中,有105桶为宁波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而该公司仅取得了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4月15日,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75万元的处罚决定。
危险作业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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