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
2021
2021-04-02 10:36
本报讯 针对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单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往往较难作出综合性处罚的问题,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这一难题。
《意见》对联合执法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同时存在不符合其他部门管辖情形的;隐患排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行政相对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需经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的;上级政府、本级政府以及安委会(安委办)交办、督办的需要开展联合监管执法的等情形。
《意见》对联合监管执法进行分工,明确联合监管执法由相应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有争议或联合行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牵头部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对未列入联合执法目录的新兴业态,如需开展联合执法,则由该市安委会指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意见》指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部门认为确需开展联合监管执法的,书面向联合监管执法牵头部门提出联合监管执法意见。联合监管执法牵头部门认为需要联合执法的,书面向相关单位发函,被邀请单位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组。参加联合监管执法的各部门,在具体监管执法过程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意见》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工作不配合,执法不规范,存在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现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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