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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03月

2021

山东出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2021-03-09 10:02

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现场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上报告事故情况。

《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方面要履行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应急准备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还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应急救援方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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