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2021
2021-01-21 10:21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张伟杰)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在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草案强化了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增加规定,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草案提出,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草案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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