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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只签租赁合同没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0-11-11 10:24

本报讯 记者 沈良坤 通讯员 庄炳炬报道 闲置的厂房租出去了,这家公司记得签下租赁合同,却忘了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日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的这家公司,因出租厂房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1500元。

9月,在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例行执法检查中,该公司的台账显示,闲置厂房租赁给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执法人员发现,台账中缺少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此事的直接负责人坦言,确实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随后及时作出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据介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此条款还专门提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此类违法行为,翔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这家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翔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借此案例提醒广大企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事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推进,一点儿都不能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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