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2020
2020-11-10 11:37
对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3个月内及时给予奖励
本网讯 记者 杨晓青报道 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应急管理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处置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工作中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在3个月以内及时给予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实施细则》明确,集体和个人在处置突发事件、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以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突发事件处置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接收研判科学,报送分转及时,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争取宝贵时间,成绩突出的;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拨发放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等。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包括:在重大应急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巡查行动中,推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圆满完成行动任务,成绩突出的等。查处重大案件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包括: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执法合作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等。
此外,对在抢险救灾等危急关头,英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伤或牺牲的;在轮流值班、监测预警、堤库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连续作战,突发疾病或牺牲的;在全国应急管理系统统一组织的应急管理技能竞赛等行动中奋勇拼搏,个人或团体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和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也将给予及时奖励。
浙江省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应急管理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处置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以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依照职责开展的一般性、日常性工作,纳入定期奖励范围,不实施及时奖励。
第三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急管理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第四条公务员及时奖励一般由本单位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审批权限,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或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事业单位人员和集体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方案和拟奖励名单,按奖励权限报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及时奖励也可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及时奖励时,可以跨层级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下级部门拟奖励对象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第五条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及时奖励:
(一)突发事件处置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突发事件信息接收研判科学,报送分转及时,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争取宝贵时间,成绩突出的;
2.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得力,组织人员避险转移,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3.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力,全力组织抢险救援,成功搜救3人以上,或挽回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4.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开展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工作,避免重大舆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成绩突出的;
5.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拨发放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隐患险情,直接避免3人以上重伤或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二)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在重大应急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巡查行动中,推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圆满完成行动任务,成绩突出的;
2.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成绩突出的。
(三)查处重大案件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执法合作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2.在重大事故调查中,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情况应当给予及时奖励的情形。
1.在抢险救灾等危急关头,奋不顾身,英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伤或牺牲的;
2.在轮流值班、监测预警、堤库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连续作战,突发疾病或牺牲的;
3.全国应急管理系统统一组织的应急管理技能竞赛、演习演练等行动中奋勇拼搏,个人或团体获得三等奖以上的;
4.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其他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切实把握及时奖励的时效性,奖励一般应在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后3个月以内实施。
第七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奖励种类、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从严从实把关,聚焦一线、注重基层,严格控制受奖单位和人员数量,确保及时奖励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严禁重复奖励和层层奖励,凡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已作出及时奖励的,一律不得重复奖励。对存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所列应撤销奖励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
第九条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集体的及时奖励种类、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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